关于印发《辽宁省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8-22 09:52 信息来源: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沈抚示范区产业创新局:

  现将《辽宁省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3年7月6日  

 

  辽宁省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十四五”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和《辽宁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提升中小企业产业集群专业化、特色化、集群化发展水平,推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辽宁省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以下简称“特色产业集群”)是定位在县级区划范围内,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以中小企业为主体,主导产业聚焦、优势特色突出、资源要素汇聚、创新活力迸发、协作网络高效、治理服务完善、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成效显著,具有较强核心竞争力的中小企业产业集群。

第三条 特色产业集群促进工作以增强中小企业核心竞争力、激发县域经济活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关键环节配套能力为目标,坚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主导相结合,坚持培优企业与做强产业相结合,坚持动态管理和精准服务相结合。

第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特色产业集群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推动出台扶持政策,制定省级特色产业集群的培育和认定标准,开展培育、认定、监督和考核工作。各市(沈抚示范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特色产业集群培育和管理工作,协助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做好辖区内省级特色产业集群的申报受理、初审、推荐、监测和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建立特色产业集群动态管理和跟踪监测机制。“十四五”期间,在全省范围培育和认定20个左右特色产业集群,引导和支持各地培育一批市级特色产业集群。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特色产业集群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强核心竞争力。主导产业为所在县域的支柱或特色产业,对当地经济、就业等具有较大贡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辽宁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要求,发展水平居于细分领域全省乃至全国前列。集群占地面积一般不超过100平方公里,近三年,集群总产值每年均在 20亿元以上,中小企业产值占集群总产值每年比例均不低于60%,集群主导产业产值近三年年均增速不低于5%,集群主导产业近三年产值占集群总产值比例均高于70%。

(二)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成效显著。拥有属于集群主导产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或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不少于1家,或者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数量不少于10家。

(三)产业链供应链协作高效。集群产业链布局合理,产业链关键环节配套能力较强;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产供销一体化协同协作机制较完善,建立通用生产设备、物流、仓储、人力、设计等共享机制,至少开展或建立了1项集群制造资源共享工作机制。

(四)具有较强协同创新能力。集群有明确的创新激励机制,集群内建设有省级及以上制造业创新中心或创新平台不少于5个;对集群发展的技术难点有梳理与攻关;近三年,集群中小企业研发经费年均增长不低于5%,有效发明专利年均增长率不低于5%,当年每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不低于5个;参与集群主导产业相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少于2项。

(五)数字化转型效果明显。集群有序开展了中小企业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相关工作,集群内企业上云比例不低于20%,工业互联网平台应用普及率不低于15%;建有省级以上智能制造、工业互联网等新模式新业态试点示范项目不少于1个。

(六)具有较高绿色化发展水平。集群能源消费结构合理,二氧化碳排放量强度持续下降,资源利用效率较高,污染物排放治理有效,建立了绿色低碳服务机制;属于高耗能行业的集群,能效水平高于行业基准值(参照《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3年版)》);属于高用水行业的集群,水效水平高于行业基准值(参照《水利部关于印发钢铁等十八项工业用水定额的通知》《水利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造纸等七项工业用水定额的通知》《水利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水泥等八项工业用水定额的通知》等文件)。

(七)积极参与产业合作开放。集群内机构或法人在主导产业领域参与国际合作机制或交流活动,开展技术、管理、人才或资本等方面交流合作,或通过设置海外分支机构等方式,推动产品和服务对外贸易快速发展。

(八)具有较强治理和服务能力。集群设立了(园区)管委会等运营管理机构,建立了完善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专业化的集群发展促进机制;集群有明确的三年发展规划,发展目标清晰、可考核,工作措施完整、针对性强、切实可行。

第七条 特色产业集群及集群内企业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集群不应与所在市已认定的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在空间范围及行业认定方向上重复或近似。

(二)主导产业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产业;

(三)近三年发生过重大及以上安全、质量和环境污染等事故;

(四)近三年发生过重大及以上网络安全事件和数据安全事件;

(五)近三年有偷税漏税、违法违规、严重失信和其它重大问题的行为。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特色产业集群的申报认定工作,具体时间和要求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向所在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各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照本办法规定的认定条件和年度申报具体要求,负责本地区特色产业集群的组织申报、材料初审,并在规定时间将通过审核的推荐集群行文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通过形式审查、组织专家评审、实地抽查、会审报批等程序,确定拟认定的特色产业集群名单,并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根据公示结果,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辽宁省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名单,并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发布。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特色产业集群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开展复核工作,并考核集群三年发展规划目标完成情况,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三年。

第十二条 特色产业集群每年2月底前向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年度发展报告,反映上年度集群发展情况。各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特色产业集群发展规划执行情况、目标进展、工作经验、问题与改进措施等进行持续跟踪和监督考核,并组织特色产业集群于每年3月底前填报集群上一年度有关工作开展情况,报送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三条 对主导产业优势突出、优质企业梯度培育成效显著、产业链供应链协作高效、协同创新能力强、数字化转型成效显著、绿色化升级效果明显、开放治理机制完善的集群予以重点扶持,并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

第十四条 已认定的特色产业集群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撤销其认定:

(一)有效期满未申请复核或经复核未通过的;

(二)发现虚假申报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未及时报送集群年度培育情况信息表,不接受、不配合监测监督工作的;

(四)集群发生主导产业、空间范围、运营管理机构变更等重大变动未及时更新报备的;

(五)集群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和环境污染等事故,重大及以上网络安全事件和数据安全事件,以及偷税漏税、违法违规、严重失信和其它重大问题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6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