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保护
常熟服装城五金市场在计划对市场升级改造、合同期满不再续租的情况下,仍然在升级改造前几个月批准商户装修承租商铺,给承租商户带来财产损失。
苏州工业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两次向某公司购买融雪剂,合计货款23.85万元,未按合同约定及时付款。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昆山开发区营投部与用户签订协议时,未尽到快递资费标准调整告知义务,在快递资费下调情况下,仍按照原标准签订协议收取快递资费,损害了用户利益。
这是江苏省苏州市委、市政府日前公开通报的一批侵害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看似不经意间的过错、一丁点儿的滞后、不起眼的费用,反映出的却是侵害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大问题。中国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今年3月发布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第三方评估报告显示,中小企业合法权益被侵害问题时有发生,权益保护力度仍需加大。
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保护问题不容忽视
近年来,尽管国家十分重视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工作,也出台了一系列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制度,但由于一些人思想认识不到位等原因,侵害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案件时有发生,不容忽视。
去年,湖南省社会科学院课题组赴长沙、湘潭、岳阳、常德、益阳、邵阳、娄底7市调研中小企业发展中面临的突出问题与困难,发现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仍然十分突出。益阳某电子企业办理银行推出的“税易贷”,按前3年缴税总额的3倍至5倍给企业融资,但手续复杂,还要担保与反担保,且最高额度只有200万元,不能满足企业需求。岳阳某纺织企业上一年列入全省无还本续贷试点企业,但后续管理十分繁杂,银行每月要查账一次,增加了企业负担。岳阳某新材料企业反映,加上各类担保费、评估费、手续费、审计费等费用,中小企业银行贷款的实际综合利率已超过10%,且流动资金贷款还要一年一还。
疫情之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曾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执法检查,发现账款拖欠多、账期长、票据支付比例高,企业资金被严重占用。中小企业担心影响合作、失去市场,对申诉和追讨有顾虑。这些对中小企业资金不合法、不合理占用,严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甚至威胁企业生存。检查时还发现,侵权行为屡禁不止。有的滥用公权力强迫低价转让股权、资产;有的未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就查封、扣押、冻结企业和企业主财产;有的企业主因一般股权纠纷被股东举报后,即受到刑事立案,被采取强制措施。一些部门政务诚信不足,或因规划频繁调整、政策朝令夕改,导致契约不能有效执行或者项目无故中止,损害企业正当财产权益。此外,涉企收费不规范。有的政府部门实施行政审批时,要求企业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检验检测、鉴证鉴定等,并作为受理条件。
我国高度重视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中小企业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GDP、70%以上的技术创新、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90%以上的企业数量,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力军,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支撑。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小企业权益保护工作,在财税金融、营商环境、公共服务等方面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取得积极成效。
2018年11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民营企业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要求抓好六个方面政策举措落实。一是减轻企业税费负担。二是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三是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四是完善政策执行方式。五是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六是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中小企业与民营企业互为主体。民营企业中99%以上是中小企业,中小企业中民营企业占比也在99%以上。重视民营企业就是重视中小企业。
2019年4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努力破解中小企业面临的生产成本上升、融资难融资贵、创新发展能力不足等问题。
2020年7月21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企业家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千方百计把市场主体保护好,为经济发展积蓄基本力量。中小企业作为市场主体最主要的组成部分,其发展与所处环境优劣息息相关。
2020年7月2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等17部门印发《关于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度的若干意见》,在建立和健全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制度方面,提出构建保护中小企业及企业家合法财产权制度,健全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完善中小企业维权救济制度。
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王江平今年4月10日在中国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协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上指出,“十四五”时期,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围绕抓好政策体系、服务体系、发展环境3个领域,聚焦着力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着力加强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保护两个重点,紧盯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这一目标,努力构建中小企业“321”工作体系,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加强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已成为“十四五”时期我国工业和信息化的重点工作。
建立健全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国家出台一系列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中小企业的保护和完善有一系列新的规定。第一,国家和各地政府向企业下达的订货需求和其他任务都要按照法律规定签订合同,依法履行。第二,加大对企业财产的保护、对债权的保护力度。第三,企业的个人借贷利息、借贷利率有了严格遵守的国家标准,有利于企业融资,降低融资成本。第四,对企业借贷担保方式、房屋承租等方面作出新的规定,有利于企业的经营活动。
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已于2018年1月1日正式施行。该法是在2003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基础上进行的修订,增设了“权益保护”专章,规定国家保护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设立拖欠货款解决条款,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中小企业有权要求拖欠方支付拖欠款并对拖欠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还将现行的规范涉企收费、监督检查机制等相关政策上升为法律。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建立防范化解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长效机制,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的规定,国务院2020年7月出台《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是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武器。
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任重道远
最近,《中国中小企业》杂志刊发的一篇报道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两封催款函,三次协调——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与辽宁省工信厅、盘山县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协调,北京一家小企业为了600多万元无分歧欠款,3年多来奔波东北数十次,当地政府一拖再拖,至今仍然无果,严重影响这家小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由此看来,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不是口头说说、发个文件就能解决的问题,仍然面临不少困难和挑战。
记者认为,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继续努力。
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当前,一些地方和部门领导干部受长期以来的惯性思维、传统管理制度和政绩考核等因素影响,对中小企业重要作用认识不足,工作中仍习惯于“抓大企放小企”,在政策支持、资源配置、服务引导等方面习惯性向大而强的企业倾斜,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而弱企业重视关心不够。面对中小企业的合理诉求、合法权益,缺乏责任担当。所以,提高思想认识仍然是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当务之急。
依法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宣传,依法全面保护民营企业家物权、产权、债权、智力成果权、知识产权等各项合法权益。强化中小企业典型案例宣传,消除人们对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的偏见和误解,解除影响中小企业家大胆创新的心理束缚。支持民营企业合理诉求,营造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平等竞争法制环境,特别是在资金、土地、人才、市场等创新要素资源获取方面,赋予民营企业更加平等的地位。
加大对侵害中小企业合法权益行为尤其是侵犯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同时,坚持“竞争中性”原则,对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政府采购、资质标准等方面的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落实中小企业平等待遇。